用化妆品过敏治愈后索赔商家不认账 女子自残取证
福州新闻网讯 20日,台江区工商局12315台接待了一位戴口罩拿着医院诊断书上门投诉的消费者周。周使用化妆品后发生过敏反应,商家起初答应赔偿,但在她治愈后只肯出一点点钱。无奈之下,周只得再次使用该产品,取证投诉。
据周介绍,2009年3月她在宝龙城市广场一家化妆品专柜,花380元买了一套祛斑美白精华液产品。使用半年后,脸部开始出现干燥、泛红的过敏现象。她尝试停用一个月,过敏现象逐渐消失。可当她再次使用时,脸部又出现干燥、泛红现象。如此反复多次,周确信是化妆品的问题,于是向商家反映该情况。
商家建议周购买其他护肤品辅助使用。周于是继续使用该产品,但过敏现象不仅未消失,反而更加严重,局部皮肤出现炎症。今年3月,商家协同周到医院就诊,诊断结果为接触性皮炎。经交涉,商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。可当周治愈后,商家又表示仅愿意出100余元医疗费并退还380元产品费用。周认为,100元完全不够诊疗的费用,于是投诉至台江区工商局12315台。
周告诉记者,今年3月就医后,过敏现象已消去,但她担心投诉证据不足,于是继续使用了该精华液,导致脸部皮肤再次过敏。
台江区12315台接诉后立刻联系商家,要求其带齐产品材料到台里配合调查。商家出具的一份关于该精华液的产品质检报告显示,该产品无质量问题,但适应肤质不同。
工商人员认为,商家出售化妆品时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,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,而且在周出现不良反应后,未能及时提醒其谨慎使用或是到医院就诊,而是建议消费者配合其他产品继续使用,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。
经过工商人员多次调解,最后双方达成协议,由商家一次性赔偿周3000元。
工商人员表示,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,由于商家产品问题导致人身健康受到伤害的,要及时取证,对商家提出索赔申诉。周“自残”取证的做法并不可取。
(福州晚报记者 陈鹤 通讯员 罗竹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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